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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分三步走(二) 
                        
    来自:  发布: andong
    时间: 2013-04-25 09:22

    统筹解决民族问题要经历三大阶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推进“五位一体”建设要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是相互包含、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第一阶段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包含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内容;第二阶段以社会体制改革为重点,包含政治建设、生态建设、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三阶段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点,包含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牢牢把握“五位一体”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

      无论是从战略需要看,还是从历史大势和民心所向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阶段,必须从“六个必须”的全局高度来认识,顺应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视域下统筹解决民族问题的战略需要,顺应历史潮流发展的大势,顺应中华民族在各个重要时间节点上最迫切的共同愿望,分三步走。

      当前,人们普遍把存在的问题,简单看做是发展中问题。这关键在于对体制性问题认识不足,没有从体制性的内在冲突和矛盾的角度来思考,也没有基于大众的切身体验来总结和认识。因此,很有必要搞清楚,“发展中问题”与“体制性问题”的根本区别:发展中问题可以通过深化科学发展来解决;体制性问题,不能仅仅依赖发展本身来解决,体制性问题带有内在结构性矛盾,必须靠整体全局的体制性改革和结构性调整来解决。况且,大多数问题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发展中问题。同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消除已经显性化的体制性弊端。

      毋庸置疑,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可以得出共识:公民社会是社会治理最有活力的社会选择。在国家建设的视角下,公民身份构成了考察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逻辑延伸。更为重要的是,从逻辑层面看,中国的民族政策由3方面组成,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政策,三是制度保障。

        如此看来,与“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的三大阶段相对应,如果用解决民族问题需要把握的侧重点来划分的话,中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分“发展-民生-共和”三步走。

        “共和”指的是由公众参与的民主制度。当然,这里的所谓“民主制度”是广义的民主,是容纳、包含和整合了共和制度的民主制度。民主的原则就是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共和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即所有公民都有在公共事务上的平等权利。显然,在共和原则与民主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按照共和原则,无论多数还是少数,其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少数服从了多数,那么,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就可能不复存在;按照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是形成有关公共事务决策的“技术性的硬限制和最低门槛”,除了小概率的“一致同意”以外,没有少数人的服从,公共决策就形成不了,公共事务就无以处理,民主就毫无意义。

        共和既具有自由的本真,同时又具有保守的倾向。“保”的是个人自由权利,“守”的是个人自由空间。而共和之所以要“保”要“守”,也就在于多数人和政府权力对个体自由的巨大威胁,在于个体自由相对多数人和政府权力的“易碎性”。实际上,正是基于人的自由本性和人们落实自己自由权利的需要,必须在个人权利、多数人和政府公共权力之间划定自由边界,形成安排和落实公民自由的民主制度,以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不简单地以上压下,不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这样,也就能避免因单纯致力于彰显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忽略了民主对团结的需求及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长远性构建。从而处理好民主政治建设中团结与民主的关系,使得在这种制度下,共和原则与民主原则之间,不是排斥关系,而是互补关系。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统筹解决民族问题的三大步骤之间也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第一步,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侧重点,旨在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中动力与平衡二者的关系,解决好由于长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造成的社会发展动力不足问题,一心一意谋发展,当然也包含民生与共和的全面建设;第二步,把民生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侧重点,旨在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中动力与平衡二者的关系,解决好矛盾凸显期社会发展的公平公正和平衡不足问题,全力以赴保民生,当然也包含发展与共和的扎实推进;第三步,把共和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侧重点,旨在把握好政治发展中民主与团结二者的关系,解决好彰显民主共和的普世价值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问题,多元一体建共和,当然也包含发展和民生的有效落实。同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统筹解决民族问题时这3个侧重点之间的关系,即:发展是基础,民生是前提,共和是保障。

        不管我们如何面对,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表明中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历史地进入三步走的第二步,且正处于这一步的重要酝酿启动期。

        回顾第一步,中国共产党用了大约30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在统筹解决民族问题时,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侧重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步,主要完成了3件大事。第一件大事是加强立法。1984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进行了修正,2005年发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件大事是2000年提出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三件大事是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形成了“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的新认识。

        展望第二步,预计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其主要任务是,在加强社会建设、培育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同时,解决好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方面的问题,体现到法律体系当中,为各民族地区同全国一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三步,预计要用3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制度完善需要以理论大发展为前提。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对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进行系统完善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性问题,最终上升到宪法层面,基本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问题。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中,21世纪中叶要实现的目标,就包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新胜利后的预期效果。从效果上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为背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步走战略构想,就与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配合协调起来了,也就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协调起来了。

        伴随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步走的完成,相互包含、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且贯穿始终的发展、民生、共和3条主线,必将最终形成中华民族的聚合效应:发展是民族关系发展的基础要求,民生是民族关系发展的前提条件,共和是民族关系发展的最高境界,中华民族必将最终形成一个自由、平等、团结的自然联合体,必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吴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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