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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的理性评价和对策性思考(一) 
                        
    来自:  发布: andong
    时间: 2014-05-27 10:43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和优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加强参政的民主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参政党如何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激活政党的特性,强化民主监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当前和今后需要思考和实践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和思考。

    理性认识与评价(一)

         
            研究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问题,必须要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特质,对民主监督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理性、科学的认识和评价。
    从总体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多党合作实践中积累了民主监督的宝贵经验,民主监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民主监督的形式在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制度在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已初见成效。但从理性角度看,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离其理论上应发挥的作用及民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民主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无成型的体制机制可循,其实效性尚未得到真正的开发,参政党民主监督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制度问题,也是一个紧迫又严肃的现实问题。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是任何监督形式不能取代的。目前,有一提法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过多、过于强调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而不是权力监督。这种过多的强调,容易让人们错误地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其实效性不能同权力监督相比,这本身是一种认识误区。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统计部门的专业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都是各自监督职能上的定位,其性质与参政党不同。参政党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党监督,是指民主党派就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民主监督。这种政党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使执政党听到不同的声音,能使决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是一种不容忽视、不能取代的监督形式。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特别是民主党派对我们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重要保证。”习近平与民主党派座谈时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因此,完善参政党监督的方式,增强政党监督的有效性,有助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助于防治党内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参政党监督不同于权力监督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又区别于西方国家在野党对执政党的攻讦性批评,而是在共同基础上对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这就决定了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以提意见、作批评为表现形式的“非权力性”柔性监督,不能直接改变被监督者的政治行为和行政行为,这就使得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地体现出来。同时这种特质也使得它很容易被轻视或忽视,不仅是被监督者忽视,也包括民主党派自己对民主监督职能的忽视,因为一件没有赋权的工作确实是很难开展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大多数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上,为什么大多数民主党派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中论及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容,要么避重就轻地一笔带过,要么以参政议政笼统论述。但不能因为这种实效性显现的间接性、潜在性、滞后性而否认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客观存在。

    (二)决策咨询、信息反馈和权力制约是增强政党监督实效性的有效方式。从实际效果看,政党监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决策咨询、信息反馈和权力制约三个层面。决策咨询功能是指在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对决策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更能全面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信息反馈功能是通过社会调查、参政议政等途径,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反馈,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提供信息,推动问题的解决。权力制约功能是对决策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行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意见和批评,引起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并予以解决。可见,政党监督处于多党合作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下,是参政党开展的高层次、有组织性的监督,它虽然与其他社会监督同属于非权力监督的范畴,但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能够起到其他监督所达不到的作用。

    (三)要正确认识政党监督特点对其实效性的影响。参政党民主监督是高层次的政党监督,其监督内容具有宏观性、大局性的特点,因此,这种监督往往在各个级别和一定范围里进行,监督的过程也就是决策形成的过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成绩集中表现在最后的结果中。在各级政府所取得的成绩中,也有民主党派的一份心血。民主党派的监督意见,不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向公众发布,而是直达党政领导部门,这是参政党民主监督很重要的特点和优点。民主党派是政党,不是政府,不是司法机关,因此也不直接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而是推动政府和司法部门贯彻落实。政党监督的特点使参政党民主监督不可能如媒体监督那样监督出几个贪官而让民众大呼过瘾,更不可能像西方在野党监督那样唇枪舌剑让民众一吐为快,但也决不能因此而误解或否定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四)要正确认识其与参政议政的关系对实效性的影响。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两大基本职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两者从内容到形式,都会有不少相互交叉的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民主监督常常与参政议政是同一过程,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的情况。比如一份建议性的提案,其中就可能既包括对以往情况的批评,也包含着以后如何做的对策,所“参”所“议”的,有很多也就是对现实情况的批评建议。甚至有的党派在写提案时有意识地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化,以便以更婉转的方式让被监督者更易于接受,做出反馈,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在评价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时候,如果不能正确认识两者在现实中的这种交叉性,就会很容易低估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履行实绩和实效性。

    评价监督实效性最显性的标准就是监督效果,即监督活动所取得的结果,它包括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两个方面。直接效果是指可以计算并用数字表示的结果,如通过监督,查处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纠正了哪些错误,防止、减少和挽回了多少损失,取得了哪些经济和社会效益。间接效果是指很难或不能用数字计算或表示的效果,如通过监督使政府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加顺应民意,增强和调动了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效果显然是属于后者,虽无法量化,却是大量的和主要的。因此,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的评价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充分地利用现有民主监督各种制度安排和各种渠道切实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二是各民主党派是否能确保民主监督的质量、水平,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真知灼见;三是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否能够充分采纳,及时处理并郑重作出答复;四是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能否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以上四点表现为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关系。如果能顺畅运行的话,就能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在互为因果的互动中不断促进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反之,则层层阻塞,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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